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章 程
(草案)
第一章 总 则
第一条本会定名为:“世界中华周氏宗亲联谊总会广东分会”或“广东周氏宗亲联谊会”。(暂拟)
第二条广东周氏联谊会是我广东周氏(可包括侨居广东)族人创办的非营利性的社会民间群众组织。本会以国家宪法和法律法规为准则,按照本章程开展工作和活动。
第三条本会宗旨:以敦亲睦族、互助互爱、传承周氏优良传统、弘扬周氏文化为宗旨。目的:建立一个宗族联谊、联谱、联商的平台,整合宗族资源、共享宗亲信息,携手并进,努力为周氏宗族事业发展作贡献,为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作贡献。
第四条本会恪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府的政令,尊重民族风俗习惯,弘扬民族文化,崇善亲情团结,保持公正独立,不干涉信仰自由,不参与政治活动,维护国家利益。
第二章 任 务
第五条 本会的主要任务
(1)组织和开展周氏文化研究,加强沟通联系,教育、引导、鼓励周氏宗亲自强不息,奋发向上,文明处世,遵纪守法发展经济;
(2)组织和参加海内外各项宗亲联谊活动,增强宗族凝聚力。
(3)执行国家有关民间组织的法律法规,维护本会会员的合法权益,为会员提供法律服务。
(4)整合会员各种资源,实行资源、信息共享,发挥会员智慧,提高会员素质,促进会员企业发展,为社会造福祉。
(5)发挥联谊会的宗族服务精神,努力帮助宗亲解决困难,达到互助互爱,携手并进的作用。
第三章 会 员
第六条 本会实行自愿结合制度,凡年满十八周岁的广东周氏宗亲(可包括侨居广东)均可自愿参加,申请加入本会为会员者,必须具备下列条件:
(1)拥护本会章程并认真执行各项规章制度;
(2)热心宗族公益事务,具有研究或支持本会工作能力者;
(3)积极支持并参与本会的各项联谊、公益活动。
参加本会后,连续三次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,严重违反本会章程行为的由本会常务理事会责令其退会。
第七条 会员权利
(1)享有本会的选举权、被选举权和表决权;
(2)依章程的规定参加本会的公益活动;
(3)对本会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;
(4)分享本会资源与信息,优先获得本会的各种刊物信息。
(5)入会自愿、退会自由。
第八条 会员义务:
(1)遵守本会章程,执行本会决议;
(2)遵纪守法,自觉维护本会的社会声誉和合法权益;
(3)努力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任务;
(4)自愿参加本会的各项活动;
(5)积极向本会反映情况,提供与本会有关的资料。
(6)自觉捐助会费。
第四章 组织机构
第九条 本会的最高决策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。
会员代表由广东省各市、县的周氏宗亲中按规定名额推荐产生,其代表资格由常务委员会审查确认。
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:
(1)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;
(2)选举和罢免本会会长、常务副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、常务理事、理事和决定聘请顾问、名誉职务等;
(3)审议本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执行情况报告;
(4)决定其它重大事宜。
会员代表大会由大会主席团主持。主席团由会员代表大会推举产生。
第十条 本会设会长一名、常务副会长若干名,副会长若干名、秘书长一名,副秘书长若干名,办公室主任一名,常务理事(原则上每个地区有一名)、理事(原则上每个县、市区有一名)若干名,名誉会长、荣誉会长、高级顾问、顾问若干名。任期五年,可连选连任。
第十一条 会员代表大会需有代表总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;会员代表大会决议必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代表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第十二条 会员代表大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。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召开,需由本会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。
第十三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,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,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的职权,对理事会负责。常务理事会、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,召开日期由会长会议决定。会长会议由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组成。
常务理事会行使职权如下:
(1)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;
(2)筹备召开理事会;
(3)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;
(4)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;
(5)决定增设或撤消办事机构、分会组织;
(6)决定奖励和处分及其它重大事项。
(7)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;
(8)制定内部管理制度。
常务理事会的召开由会长会议决定。
第十四条 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需由理事、常务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能召开;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决议需经出席会议的理事、常务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第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下设秘书处、办公室、财务组、财务监察组等日常工作机构。
第十六条 下届会长、副会长、常务理事、理事、秘书长人选,由本届常务理事会提名,由下一届大会主席团提请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。
第十七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,行使下列职权:
(1)召集和主持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会议和会长会议;
(2)检查督促会员代表大会决议、理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。
(3)代表本会签署有关文件。
会长授权常务副会长或副会长可主持各种会议和工作。
第十八条 本会秘书处和秘书长行使下列职责:
(1)秘书处由正副秘书长组成,执行代表大会、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决议及会长会议决定和会长副会长交办的其他有益事项。
(2)指导督促和协调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,组织年度工作计划的实施。
(3)协调各市县联谊会开展工作。
(4)处理其他日常事务。
第五章 经费管理及其使用原则
第十九条 本会的经费来源:
(1)个人、企业向本会捐赠的财物;
(2)会员捐助会费;
(3)银行利息;
(4)其他合法收入。
第二十条 本会经费由财务组经管,经费用途必须用于本章规定的活动范围和事业的发展。
财务组直接接受会长或常务副会长领导。
第二十一条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,保证会计资料合法、真实、准确、完整,并定期报告和公布财务状况。
经费的收支必须接受监察组的监督检查。监察组由会长直接领导,对会长和理事会负责。
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、私分、侵占本会经费和财产。
第六章章程的修改
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的修改,由常务理事会或理事会提出修改方案,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方能生效,被修改的相应条款同时终止。
2013年12月18日
